简介: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A公司的法律关系归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?回应,有两种观点:一种观点指出是劳务总承包关系;一种观点指出是劳动关系。陈某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,负责制衣生产工作。之后,陈某邀亲朋好友共同完成仅有公司的制衣生产任务,由陈某缴纳亲朋好友的劳动报酬。后来,双方就制衣成品率产生纠纷,陈某诉至法院拒绝中止与A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6000元。
A公司指出双方系由劳务承包合同关系,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,不但拒付经济补偿,而且反诉拒绝因陈某单方面中止合约所遭到的经济损失。【法院裁决】 裁决陈某中止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,并由A公司缴纳陈某6000元。
【案件分析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A公司的法律关系归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?回应,有两种观点: 第一种观点指出,不应反对陈某的表达意见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“创建劳动关系,应该议定书面劳动合同。”本案中,陈某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,指出双方创建了劳动关系,故法院不应反对陈某的表达意见。第二种观点指出,不应上诉陈某的表达意见。
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“承包合约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拒绝已完成工作,交付给工作成果,定作人保险费报酬的合约。”本案中,A公司将制衣劳务总承包给陈某,双方按照陈某已完成的合格产品的工作量承销报酬;陈某雇用其他人一起已完成制衣工序,其他人的劳务报酬与陈某承销;陈某与A公司系由劳务总承包关系。故法院不应上诉陈某的表达意见。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陈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法律关系,理由如下: 第一,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于关系,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,遵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专门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遵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。陈某与A公司之间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,陈某专门从事A公司分配的制衣工作,陈某作为劳动者与A公司之间构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;因A公司并未及时足额缴纳陈某劳动报酬,故法院不应反对陈某中止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的拒绝。第二,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公平主体之间的关系,劳动者只是按大约获取劳务,用工者也只是按大约缴纳报酬,双方不不存在隶属于关系,没管理与被管理、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与义务。
本案中陈某除自己专门从事制衣工作外,又雇用其他人老大其专门从事制衣工作,并由其按工作时间向雇用的人员派发报酬,陈某与其雇用的人员之间构成了劳务关系,故陈某作为劳务承包者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总承包关系。综上,虽然陈某作为劳务承包者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总承包关系,但陈某作为劳动者还与A公司之间构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,所以法院不应反对陈某关于中止其与A公司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缴纳经济补偿的表达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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